近日
儋州一男子叶某某
以其经营的休闲连锁店作为卖淫场所
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
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
获刑十年
据查,叶某某在儋州白马井镇某路段经营一家休闲连锁店,主要提供按摩服务。因开店后生意不佳,叶某某便以该店作为卖淫场所,与卖淫人员约好由该店统一收取嫖资后再分成,且由该店负责为卖淫人员提供食宿,并雇佣董某某(已判刑)全面负责管理该场所。
年12月11日
民警依法查获了该卖淫场所
年5月28日
叶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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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儋州检察院认为叶某某以其经营的休闲连锁店作为卖淫场所组织卖淫,累计招募、容留10余名卖淫人员,有组织地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儋州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遂以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李绍远通讯员:余建波编辑:陈伟铭值班主任:叶坚